今年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现场会议明确提出,要“开展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条件成熟时出台加强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条例。”这是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战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 “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等重要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明确贫困者的权利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提升扶贫工作定位,瞄准扶贫工作对象,强化扶贫开发措施,保障扶贫责任落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国际社会看,早在1536年,英国就颁布了《亨利济贫法》,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承担一定的职责。1601年英国颁布了历史上有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正式确立了政府对于救济穷人的责任。从国内情况看,广西、湖北分别于1995年、1996年制定出台了扶贫开发条例,并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黑龙江、重庆也相继出台了扶贫开发条例,贵州省今年4月正式启动了立法工作,甘肃等省开展了立法调研活动。从我省实际看,云南集边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是全国扶贫攻坚的重要主战场之一,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扶贫开发的地位及其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执行力难以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投入责任、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贫困群众贫困地区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发展权利难以全面享有,帮扶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激励机制、鼓励措施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省委、省政府决定推进扶贫立法工作,符合我省的实际,顺应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要求,必将有力推动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