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职能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滇沪合作中对口帮扶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扶贫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扶贫资金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扶贫开发的统计及其监督。

    (三)负责制定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建设、素质提高、灾后扶贫、贫困乡村和片区的整体推进及综合开发、边境及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和区域扶贫项目规划与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工作,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五)负责易地扶贫开发工作,组织、指导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六)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

    (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滇部队定点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负责联系、协调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沪滇对9帮扶和经济社会合作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州(市)、部门对口帮扶合作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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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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